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活动,促进第一课堂专业学习与第二课堂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效结合,学校决定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创新活动学院第一课堂以外的一系列具有创新性的学术科技活动,包括各类科技竞赛活动、科学研究活动、发明创造活动、撰写发表学术论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学分学院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以我校学生的名义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确认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
第四条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竞赛获奖、科技创新项目获奖、发表学术论文、获得国家专利等四项。
科技创新竞赛获奖是指学生在各类校级以上的学术科技竞赛和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
科技创新项目获奖是指学生主持或参与的校级以上学术科技项目经鉴定获得等次奖励;
发表学术论文是指学生独立或学生共同合作完成学术论文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
获得国家专利是指学生申请国家专利并取得国家专利证书。
第五条 科技创新竞赛获奖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国际级一等奖8学分,二等奖6学分,三等奖5学分;国家级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3学分;省部级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3学分,三等奖2学分。校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第六条 科技创新项目获奖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国家级一等奖7学分,二等奖5学分,三等奖4学分;省部级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3学分。校级(市厅级)一等奖3学分,二等奖2学分,三等奖1学分。
第七条 发表学术论文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论文被SCI、EI、ISTP、SSCI、CSSCI收录,第一位每篇6学分,第二、第三位每篇4学分,第四、第五位每篇3学分;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第一位每篇5学分,第二、第三位每篇3学分,第四、第五位每篇2学分;论文在一般期刊发表,第一位每篇3学分,第二、第三位每篇2学分,第四、第五位每篇1学分。第五位以后不计学分。
第八条 获得国家专利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标准是:获得发明专利每项8学分;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3学分。
第九条 竞赛或项目获得特等奖时,原则上按照相应类型的一等奖给予学分;省级及以上竞赛或项目按名次授奖的,第1至3名获得相应一等奖学分,第4至8名获得相应二等奖学分,第9至15名获得相应的三等奖学分。
第十条 所有奖项或成果均按人记分,其中多人共同完成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获得相应的满额学分,项目参加人按其实际贡献大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标准适当核减一定的学分,但同一项目或成果能够获得学分的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或成果多次获奖,或集体项目与个人项目有重复的,获得最高值的学分,不重复记分。
第三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实行学生个人申报、学院初审、团委汇总、教务处审批的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学分每年认定一次。其具体程序是:
(一)下发通知。每年十二月份,由学校团委下发科技创新学分认定的通知,明确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由各学院分团委(团总支)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学生进行申报,填写《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申请表》一式二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初审。学院分团委(团总支)组织完成申报,提出学生应获得的学分建议并由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学校团委;
(四)团委汇总。团委汇总后提出学分认定意见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审批。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学生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在对学生申报的科技创新学分认定上存有争议时,由教务处和团委组织进行专家认定以确认学分数,此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十五条 在申报科技创新学分时弄虚作假者,取消其此前已获得的科技创新学分及其在校期间所有科技创新学分的申请资格。
第四章 科技创新学分的记载与用途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的科技创新学分,作为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学分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科技创新学分记入本人成绩档案,课程名称记载为“科技创新”,成绩记为“优秀”。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科技创新学分,在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团委、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