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院分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承担本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责任和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对本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均负有责任。书记与院长要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互相尊重,交换意见,统一思想,既分工又合作,做到步调一致,共同做好全学院工作。
第二条 学院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工作中都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拾遗补缺。工作中如遇意见分歧,一时难以达成一致,一般不要急于开会作决定,可再议再协商,必要时可向学校领导请示报告。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勤政,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关学院,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关学院,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要做团结的模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
第四条 书记和院长要共同努力把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第五条 学院分党委书记和学院院长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分党委每年要检查一次民主集中制的执行情况,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六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分党委每学期要向全学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学院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学院分党委书记和学院院长要依法保障本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院长每学期要向学院分党委通报情况并向全学院教职工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广泛听取群众的评议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督导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全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分党委和学院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检查一次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第九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 虚心听取学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的批评和建议,对照本学院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不断改进工作,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再上新水平。